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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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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 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2-08-28
辩 护 词 审判长、陪审员: 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孙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孙XX的辩护人。经充分考虑本案实际案情、仔细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对公诉机关起诉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对被告人孙XX可以予以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1、被告人孙XX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 2、从本案的起因来看,被害人本身存在着严重的过错,挑起了本案的发生。从整个案件的发生的过程来看,双方是因工地上的工作原因(被害人方擅自拉掉电源,致使被告人一方无法施工)而发生口角。且本案发生,并非由被告人先动手,而是由被害人首先动手。 3、从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的因果关系来看,被告的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被害人自己耽误最佳的治疗时机,加重了损害结果的发生。 4、被告人孙XX以前没有违法犯罪的记录,属初犯。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归案后,他就如实、坦白地交代自己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被告人虽犯故意伤害罪,是初犯,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较好,且被害人本身存在着一定的过错。考虑到其实际情况,适用较短的刑期更适合对其改造。本着对犯罪适用刑罚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执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孙XX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江苏苏州 律师事务所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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