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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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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
更新时间:2012-04-12

民事诉状内容:

原告: ×××× 男, ×××× 年××月××日生。

被告一:×××× 男,×××× 年××月××日生。

被告二: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支公司

诉讼请求:

1、被告一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误工费、 营养费、护理费、 伤残赔偿金、 精神损失费、交通费、鉴定费、合计79748元,被告二在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10年×月×日,被告驾驶轿车(牌号为苏××××)在**路由东行驶,因避让行人,与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经过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虎丘大队认定,被告一对于事故负有全部责任。原告治疗后,经苏州同济司法鉴定所伤残鉴定结论为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限为8个月,护理期限为伤后一人护理3个月,补充营养期为3个月。现原告依据相关规定提起诉讼,恳请贵院迅速立案审理,判准原告的的诉讼请求。

诉讼结果:经过法院调解,原告共计获得74346元赔偿款,并且在一个月内全部到账。

评析: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原告针对被告和责任方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由于被告全责,事实关系比较清楚,因此目前法院均采取调解方案,使得保险公司可以在交强险范围之内直接向原告方赔偿。原告方为了尽快处理案件,与保险公司和被告达成了赔偿调解,并且顺利获得了赔偿款。本案就是一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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