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经玉才律师
广东-深圳
从业13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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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辩护有力,致使检方两次补充侦查
更新时间:2012-08-27

案情简介:因陈X曾在X电信公司工作,有一定的电信人脉资源,201110月丁X与王X找到陈X,准备由丁X投资,三人共同组建一通信公司,三人分别持股30%左右,并由陈X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营电信3G手机卡业务。在公司成立准备阶段,丁X与王X问陈X办理IP公话要多少钱才能运作下来,陈X说要5万元,于是丁X出资3万,王X与陈X出资各一万,由陈X运作并成功办了下来。后王X退出公司,丁X收回了王X与陈X的股权。11月中旬,丁X问陈X申办三直业务需要多少钱才能办下来,陈X6.5万元。丁同意并给陈6.5万元,陈办下了该业务。陈办理上述两项业务时尽管有提出给相关人员好处费及请吃饭,但相关人员因与陈前期关系较好,均未接受。陈将上述10.5万元所得资金用于个人买车上班之用。20122月,陈离开丁的公司,去了邻近的一家同类业务公司,丁找到陈,说办上述两项业务不需要那么多钱,并说陈不给就举报,陈与丁签订还款协议,由陈每月底付给丁1万元,八个月还清。未到还款日丁报警。陈被因涉嫌诈骗被刑拘,并扣押了车辆。

案件处理:陈被刑拘后其家属通过网上找到我,电话咨询后,又来律所当面咨询,听了本律师的客观分析后,办理了全程法律服务及辩护委托手续。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天会见了嫌疑人,之后与委托人依法进行了详细的交流,阐述了嫌疑人面临的法律后果。因该涉案业务专业性较强,本律师通过咨询电信部门、再次会见嫌疑人、依法与办案机关进行案件交流,基本理清了案件的事实,并据此做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前提交给检察机关。由于当时正值五一假期时间较紧,并且受害人主张给付两倍于报案金额才接受谅解已超过了委托人的给付能力,未能达成谅解,同时陈X在第一次讯问时即已认罪。所以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审判期间,本律师根据办理上述两项业务时,丁的公司均不具备相应的条件,此种条件下办理业务是需要关系人运作才可以办下来,正常情况是办不下来的,并且最终办成了事情,剩余钱没退还早期只能是委托时所有权约定不明,且后来的还款协议已经确权。所以这只能属于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由于本律师在案件定性时抓住了本案的核心:电信相关业务存在违规,存在花钱或需要关系才能办理的合理性,以此证明陈X无主观诈骗的故意。同时本律师申请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又主动调取电信部门有力证据,所以迫使一直认为本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做出两次补充侦查。受害人也因为庭审时发现了对其不利的律师辩护意见,所以放弃了双倍金额才可谅解的条件,接受了委托人的和解请求,按委托人要求出具了谅解书,最后法院协调各方要求,认定不构成诈骗罪,而以较轻的罪名职务侵占罪判决被告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并于判决当日(当日正值中国传统节日七夕)根据本律师的早期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取保候审而释放。同时采纳本律师建议未被处以罚金,扣押车辆依法归还。这一判决结果,被告人及其家属非常满意,并亲自到律师所当面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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