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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玉才律师
广东-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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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纠纷-无望的房产投资,挽回数千万元损失
更新时间:2012-08-23
案情简介:1992年深圳XX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投资公司)与海南省XX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地产公司),合作开发海口市中心区一块两万多平方米的国有土地,投资公司出钱,地产公司出地,并成立开发公司开发,但未将该土地过户到开发公司名下。在建造部分主体工程后因政策原因停工。地产公司单方将该土地抵押给银行。2005年因无力还贷被诉导致土地被法院查封。后该债权转让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欲实现债权。
案件处理:2005年投资公司找到本律师代理该案。经本律师详细了解、分析案情发现:1.双方合作开发合同合法有效,投资公司出资近亿元已经建成部分工程,地产公司抵押贷款时已形成在建工程,但抵押物只有土地,并不包括在建工程,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在建工程形成后单独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物不包括地上的在建工程。因此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物随地走。因当时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银行及第三方为善意第三人,认定抵押权有效,并且第三方已经申请法院对该地进行拍卖执行。本律师立即向执行法院提出在建工程尽管属于从物,但属于执行案外人财产范围,要求执行法院在拍卖该土地(含在建工程)前对该土地及在建工程分别进行依法评估,确定土地与在建工程的价值比例,并在拍卖所得价款中按比例向申请人支付在建工程款。最终获得了执行法院的认可,从而为投资公司在之前非常不利的情况下获得了数千万元的资金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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