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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小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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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8-18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

(2007)盐刑再字第1

原公诉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张XX,男,生.于一九五三年六月十八日,汉族,四川省盐亭县麻秧乡人,初中文化,原系绵阳嫘祖丝绸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现刑满释放在家待业。

辩护人袁小鸿,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XX贪污一案,本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曰作出(1998)盐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张XXOO三年六月七日向本院及其县人大常委会申诉,于二00四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04)盐刑监字第1号刑事裁定,对本案决定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赵XX出庭执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入袁小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于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曰至五月十九日,将没有实施茧站低压线路整改工作而虚开的材料发票和领款领条抵成自己在出纳处所借的公款,随后将这些票据列入安家茧站的费用报表,拿到公司财务处报销入帐。被告人张XX将套出的公款26460元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辩护人称被告人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构成贪污罪主体,而且还不具备贪污罪的主观故意。

原审查明: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日,被告人张XX以安家蚕茧分站的名义向县丝绸公司及柏梓蚕茧中心站写出一份报告,提出准备整改安家蚕茧分站的低压线路,约需资金29000元左右。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曰,公司领导签字同意。但被告人张XX并未实施线路整改工作,一九九八年三月被告人张XX找到安家镇农电工谢XX,叫其按规划开启材料发票两张,共计金额18960元,言称是为了便于向公司要钱;随后,被告又填制领款领条一张,虚列支付树木青苗赔偿,工资、差旅及运输费共计7500元,由谢XX在上面签章,双方签订了一份线路安装合同。但被告人张XX仍未安排谢XX整改线路。一九九八年五月十八日、五月十九日,被告人张XX将开据的材料发票,领款领条抵减了自己在茧站出纳处的借款,尔后,张XX将这些票据列入了安家站费用报表,拿到公司财务处报销入帐,所套出的公款26460元,一直未用于线路整改。直至一九九八年六月安家茧站工作移交时.被告人张XX也未向公司领导汇报此事而将该款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退清了全部赃款。

原审认为:被告人张XX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虚列支出,侵吞公款2646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解理由,与本案事实与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介于被告人已退清全部赃款,并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对被告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被告人张XX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原审被告张XX申诉认为:原审事实不清,指控犯贪污罪证据不足,且申诉人也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其理由主要是整改低压线路是按公司的规定,根据安家茧站的具体情况,先写出报告由公司领导审批后,才找电工规划后按规划开票在公司领的款。一是申诉人根据茧站的安全出发认为必须整改低压线路;二是请了当地农电工谢XX全面查勘规划;三是安家茧站向公司和中心站都写了报告,中心站批了;四是有购买所需材料应当具体开支多少钱的报帐发票;五是总经理在报告中批复由张XX负责;六是张XX筹到一部份钱在办理给新站长王XX移交时,王XX同样要求由张XX负责整改而不收钱的事实存在;七是电工谢XX要求必须把钱筹足时才能安装客观情况;八是张XX还未实施整改时就被指控贪污而刑事拘留;九是被告被刑拘时还有一部份钱未拿到。这么明确的事实,张XX可能贪污吗?绝对不行,从公司当时状况看,一是公司资金紧没有钱;二是张XX向外借不到钱,电工谢XX无钱垫支;三是要整改就应由站上向公司要钱;四是必须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发票被认可公司才得付钱。这些都是由原公司的体制决定的,钱领出来了,由张XX保管并负责整改,这是公司决定的,新任站长也有安排。且给张XX安排房屋一间由张XX在负责整改线路时使用。另外,张XX的身份仅仅是一名公司的普通职工,改制后公司是嫘祖丝绸集团有限公司,而不再是原来的丝绸公司,这有工商登记,申诉人任站长兼会计时已经改制。

经再审查明,一九九六年原审被告人张XX在担任XX县丝绸公司安家蚕茧分站站长期间,于同年十月三十日以安家蚕茧站分站名义向柏梓中心站,蚕丝公司写报告请求批准整改安家分站高压动力及照明线路,并将此前与安家镇农电工谢XX实地规划所需经费29000元左右同时写入了报告中。同年十一月四日,柏梓中心站站长在报告上批示“安家茧站报告情况属实,请领导审批”,并加盖中心站印章。此后的当月,丝绸公司蚕茧管理站站长在报告上批示,“情况属实”并签名。同年十一月二十日,丝绸公司经理在报告上批示:“本着规划合理,产权明确原则,中心站参与,张XX负责,不搞双包,节约开支,予以落实并签名。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日,张XX以安家茧站名义与农电工谢XX签订了“安家镇蚕茧站高压线路安装合同”并明确为单包,约定整改线路由茧站付给农电工工资,民工工资2000元,差旅生活费2000元,材料运输费2000元,树木青苗赔偿费1500元,共计7500元。同年一月十五日,农电工按张XX的要求,将整改所需原材料按品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分别起了两张发票分别为电杆5根,单价900元,合计4500元;横担8根,单价120元,合计960元,橡皮线400米,单价3元,合计1200元。其他配件共2500元,总计18960元。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张XX在与安家茧站出纳杜XX,职工刘X结帐时,将合同约定的7500元(谢XX写的领条)及材料发票两张18960元合计26460元交杜XX入帐,并抵减了原在杜XX处的借款,七月三十一日公司入帐。同年六月初,张XX在向新任站长王XX移交工作时,向王XX提出线路整改一事,王XX因不愿涉及此事而要张XX自己负责,也不同意接收张XX移交线路整改费用,

同时表态留给张XX空房一间以便线路整改时堆放原材料,六月十五日,XX县人民检察院接到嫘祖丝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举报即于同年八月二十一日将其拘留,九月四日逮捕。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XX以安家蚕茧分站名义向蚕丝公司,柏梓中心站写的有关安家茧站进行低压线路整改的报告,报告称:“农电工准备将茧站的线路重新规划,在茧站的河对面拉一档线过河,不与任何单位及农户牵扯,产权归茧站所有。规划后约需资金是29000元左右”。时间为一九九六年十月三十曰。

九六年十一月四日柏梓中心站站长在报告上批示“安家茧站报告情况属实,请领导审批。”并加盖印章。

九六年十一月四日在中心站站长批后,丝绸公司蚕茧管理站站

长王XX审批:“情况属实”。九六年十一月二十曰公司经理在报告上批示:“本着规划合理、产权明确原则,中心站参与、张XX负责,不搞双包,节约开支,予以落实”。

2、安家镇蚕茧站高压线路安装合同,甲方为安家蚕茧站,乙方为安家镇农电工谢XX,签约时间为九七年一月二十八日。内容:为了用电安全,产权朋确,蚕茧站另从场镇架设一条高压线路蚕茧站,此线路兽包给安家镇农电工谢XX架设,双方特定以下合同:“一、甲方付给乙方电工、民工工资2000元,差旅费、生活费2000元,运输费2000元,树木青苗赔偿费1500元,共计7500元。二、乙方架设时,甲方监督质量。三、乙方架设好后,使用产权一律归安家蚕茧站所存;四乙方架设好后,一月内甲方必须付清一切费用;五、安装过程的一切安全由乙方负责。

3、领款领条一张,时间为九七年三月二十八日,领款人谢 XX,领款原因为搞安装高压线路合同付给树木青苗赔偿、工资、差旅及运输费7500元,附合同一份,领款人大写金额为柒仟伍佰元整。

4、发票两张,内容为“电杆95根,单价900元,合计4500元,横担8根,单价120元,合计960元,250胶线400公斤,单价22元,合计8800元;拉线10套,单价100元,合计1000元;橡胶线400元,单价3元,合计1200元,其他配件共计款2500元,以上总额为:18960元,购材料单位为安家蚕茧站,时间为九七年一月十五日。

(上列三、四合计26460元)。

5、公司经理卷75-82页证实张XX报告整改线路及他批准的前后经过情况,主要证实他给张批报告是在再三考虑后,为了安全生产才批的,批后是否具体实施了由于第二年五月他调政协工作,因此就没有再过问了。在二00四年七月十五翻公司经理的证言中证实:“能垫钱更好,但无法垫钱,即就只有把钱凑足了才能开始做,但有一条,要求站长张XX负责搞线路整改,一般不换人,怕资金乱开支,只要由站长把钱凑足,不乱开支,公司凭实际还是要认的,张是说过已经筹到一部份资金,我说那你就去与电工商量怎么整改,必须实事求是把钱用在整改线路上;但我九八年五月调政协去了,不知道整改与否,听说张XX还没有整改时就被追究了责任。

6、接任张XX任安家站的新站长王XX证实,在卷112-113页,王XX证实说:“今年初我就任安家茧站站长,六月几号县公司的彭XX、勾XX3人加上安家站的杜X、我、还有原站长张XX,对安家站的财产进行盘点移交,通过实地清点,将安家站的财产进行了登记,在进行登记时张XX把我单独叫出来给我说两件事,一是租房的谢XX15根木材放在站上,叫我今后给谢发一下,我说只有凭你的条子才能发。二是叫我把电整一下,他刚说这句话时,我就说我不得管,电不电关我啥子事,加之公司的北京213车在下面要走,所以张XX就没有继续说下去,加之我的态度是不管,他也不好继续说下去,我也没问,张XX只说了一句“把电整一下”我就把他的话截过去;他就没有继续说啥,我之所以没有让他再说下去,我想反正是麻烦事,不是什么好事,我不想管也不该我管,所以此话就此完了。

在二00四年七月八日王XX的证言中,王XX证实:这么多年了,但我还记得当时的情况,交涉时没有为此事写协议,但确实张XX找到我说过这件事,他交涉的一个是一个姓谢的女人木材的事,二是说线路整改问题他才拿到几千元,还有一万多元没有拿到手,线路无钱整改,是交还是不交,我说关于线路整改问题,你经手的就由你搞算了,不转交我,站上的出纳杜X又未换,到时该报就报,最好放在你处,由你搞,有关材料你还可以锁一间房,到时间你使用,他说那我就你说的办。那个时候比不得现在,没有钱人家不会垫支,只有把钱找到位后才能办理,那时站上的工资都由自己找或贷款,当时下面经济都紧公司对站上只认站长,工作要搞起来,那就要想办法,而且只能办好。

XX当庭作证时证实:基本情况与以上一致,并证实:张XX见我不接手电线整改后,提出要暂住一间房,大概有一年多才搬走。同时证实:张移交后春茧收了接着收夏茧,如果此时整改线路则只能停止收茧,那时是收茧的高峰期。

7、出纳杜XX在卷64-70页证言证实:“站上是否整改过线路我不清楚,从几张单据的复印件来看,是张XX给我的单据,我也在上面盖了私章的(总额为7500元),找是出纳,凭据付款,张XX是否整改线路不清楚,这些单据是否真实我也不晓得。张XX是站长是领导,他说这些单据是今年的支出据,。你拿去把章盖了,我想自己是出纳站长拿来的单据叫我盖就盖,我凭据付款这些据是否真实管不了。钱是凭张XX在我处的借据抵帐的方式给张XX的,支钱的过程是九八年五月十九曰我和张XX、刘X三人在县城张XX家结九七年的帐,从结帐的清单上看,九七年收入676031. 18元,支出合计659403. 73元,品迭16927. 45元,清单中的支出据九七年三月三十二日一笔额为310874.90元,是张XX交来的费用单据,他用此费用据抵了他在

我处的借款38000元,抵后还给我找了7125.10元,由刘X超支就抵给刘X了,“这个清单张执笔我们三人各存一份,我没给谢XX支过钱,九八年五月十九日结帐还支了张XX转借我的三张开支了,一张是九七年二月五日付德阳建筑队单据10000元,和九八年五月十七日职工按建修款6000元,九八年五月二十曰支公司职工搂建修款927. 45,元。

8、卷52-61-页农电工谢XX的证言,谢的证言主要证实了张XX请他规划整改高压线路的经过和他们签订单包合同一份和一张领款领条及两张发票,共计金额26460元“是张XX找我到他的办公室,他叫我按以前的规化把票给他起的;并签个合同,他好去公司要钱r然后到绵阳买材料,把线路重新安装,于是我就给他起了两张发票和签了一份合同,并打了一张领款领条,时间是往前开的”。

9、原丝绸公司管理站站长证言证实:问张XX在安家茧站任站长期间,写过报告要安装照明线路你知道玛?王答:这个事情是这样的,九六年底发工资,我从财会上的收支情况得知安家茧站还有余额两万多元,我就问顾XX(柏梓中心站站长)安家还有两万多元余额,顾XX说:“他要搞照明线路的维修”我就不好说了,说实话张XX能给我说这句话都不错了,都算给我这个领导拿了面子,九六年十月底把报告拿来叫我批,我看中心站顾XX已经批了,我看了报告属于生产用的,我没有说什么,我就批了。

10、嫘祖丝绸公司明细分类帐记载98.7.31165.号凭据

补报96年电路整改支出30852.40元。

11、张XX的十二次讯问笔录以及庭审笔录,张自始至终未认可其行为属贪污,认为是为整改线路还没有整改,有报告、有计划,公司领导,站上新来的站长王XX等都知道这件事, 不可能贪污。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张XX在安家茧站任职期间为整改该站的高低压线路,在与该镇农电工具体规划整改方案及所需经费逐级报告并被批准后,将此需原材料费用和合同约定单包费用制票并从《公司报出觋金26460元属实。但其行为符合公司领导批示明确要其负责,并实行单包的要求,其金额也在报告批准的29000元内。且在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报帐后,于同年六月初与新任站长王XX移交工作时明确向其说明了线路整改及费用情况,但王XX明确表示仍由原审被告负责整改,并且还留有一间房屋以供被告人整改线路时堆放材料和居住。但是,当时被告人是公司住宿搂建修组的主要成员,负责施工的具体事宜,脱不开身,茧站又正值收购季节,无法实施线路整改,当张XX在尚未实施线路整改时,由因公司举报而被检察院刑事拘留,基于上述事实,原判认定被告人张XX构成贪污罪在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委会决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本院一九九八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1998)盐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书。

二、宣告原审被告人张XX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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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XXX

员:XXX

00七年 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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