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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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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书店某分公司诉罗某、严某和任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8-16
原告新华书店某分公司分别与被告罗某、严某和任某,于2007年7月25日签订了两年的铺面租赁合同,2009年7月两年租赁期满时,被告罗某、严某和任某找原告商量续租事宜,原告公司负责人口头答应续租,但未签订书面协议;被告罗某、严某和任某,因此给铺面重新做了装修。2009年底,原告的总公司通知各分公司得将出租铺面全部收回自己经营,原告几次通知被告罗某、严某和任某腾退铺面,被告均以原告公司负责人已经同意续租、且已经花了装修费---损失太大为由不肯退场,被告罗某、严某和任某各自提出腾退铺面的条件是补偿40万元至90万元不等的要求。就损失补偿金额问题,原被告双方协商多次未成,所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罗某、严某和任某向原告腾退铺面。
黄健律师接受了原告使租户退房的委托,先向租户发出律师函,通知解除与租户的租赁合同;然后,分别与各租户协商如何补偿的问题,经多次沟通,效果不明显;接着,2011年3月,黄律师代理新华书店某分公司将三租户起诉到人民法院,同时继续为租户分析利害关系,在法院传票送达被告三租户后,以不到一万元的代价,与其中的两租户任某和严某达成了《和解协议书》,任某和严某共得几千元补偿后愿意退租。余下的租户罗某以损失巨大、补偿太少为由坚决要与原告诉讼到底。黄律师以诉前收集的包括函告解除合同的通知等重要证据,在庭审中论证被告罗某必须腾退铺面;被告虽提出一些抗辩理由,但原告方收集的证据在总体上占了优势,最终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新华书店某分公司得以完胜,其权益得以有力的保障;至此,困扰原告新华书店某分公司近两年的租赁难题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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