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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汝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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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巧用调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08-09-13

律师巧用调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期,我又一次成功调解了一起上海某贸易公司状告北京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我的委托人上海某贸易公司自2003年至2005年期间为北京以及北方区易初莲花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供应商品。累计达100余万元,但易初莲花只付款60余万元,扣除几十万元的费用及退货外,尚欠我委托人十几万元货款始终拒付,易初莲花的理由是货款已经付清。我委托人虽经十几次催要始终未果,无奈之下,通过网络找到了我,想通过诉讼状告易初莲花依法索要欠款。通过委托人邮寄来的一些证据材料看,存在如下问题:

第一、诉讼时效问题,除了北京易初莲花外,其他两家易初莲花(天津易初莲花和泰安易初莲花)的欠款均已经超过2年诉讼时效;

第二、主体问题,我的委托人向三家易初莲花供货,要分别起诉三家不但成本高且风险更大(时效、成本、证据等)

第三、证据问题,我的委托人除了发票和一份合同之外再无其他证据。其实应该有三份合同的,其余两份因为公司管理不完善,一份根本找不到了,一份没有易初莲花盖章。

针对该案的如此被动局面,我向委托人建议与对方协商解决,即宁可放弃一部分权利,与对方达成和解,否则通过法院判决很有可能败诉。我的委托人负责该案的是一位非常聪明且非常很好沟通的台胞大姐,她完全采纳我的建议,交由我全权办理。于是我将案子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就一方面研究已有的证据材料及案情并尽力搜集一些证据,一方面积极进行调解方案的策划。当法院通知我们开庭后,我们即与法院联系,找到易初莲花代理律师,非常巧的是,这位律师正是我以前代理江苏某贸易公司诉北京易初莲花超市时的代理律师。于是我试探的问他对这个案子的意见,能否调解。因为我们已经打过一次交到,相互比较熟悉,他也领教了我是一位坚持不懈、认真负责的律师,这也许为我们和解创造了有利条件吧。这位律师虽然比较年轻,但很成熟也很有经验,他也了解我们在这个案子中的一些软肋。因此,当我问能否调解时他拒绝调解。开庭当天,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已经对过帐时我说没有,于是法官让我们先对账再说(这类案子,法官不愿意费神查看那些厚厚的票据,都要求双方先对账)。对账过程中我抓住机会,指出其要害:第一、我的委托人给易初莲花开具的发票在税务局有抵扣,可以去税务局调查以证明我方供货数额(但因为时间较久税务局是否给查是否能够查到都是未知数,我心里也没底);第二、退货手续不全数额不清,我们只认可很少的一部分(因为当时我方经办人已经离职,很多问题实际上我们也不是很清楚,手续是否全只有对方清楚);第三、对方的扣费存在问题,一些扣费不合理(由于我方连合同都找不到了,是否合理实际我们心里更没底); 第四、我方有送货单、订单、发票、对账单等证据证明送货金额以及并未超过诉讼时效等问题(实际上因还未开庭,对方并不知道我方底细),等等。当我方将上述问题亮出来后,对方有些皱眉头,我心里了解了对方一些底细。于是我又指出,我方委托人是大公司,不在乎这小钱,只要本着开诚布公的态度达成调解,我们让一些利益都是可以的。对方一看我们的态度,马上提出也可以调解的意愿。于是我们双方约定了时间再进行调解。 后来,经过我们三番五次的多次协调,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法院制作了调解书(规定20日内付款)。我将调解情况向我的委托人做了汇报,她非常满意,代表公司向我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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