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我方代理被告。
此案经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由原告承担。
2007年9月份原告与我方当事人被告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于2008年4月份双方开始同居,至2010年5月份因原告与其他女性有两性关系,双方于2010年7月份解除恋爱同居关系。在此期间,原、被告曾购买房屋一座,原告诉被告委托其购买房屋,返还价款。原告所诉被告委托其买卖房屋,是在原、被告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纠纷。
一、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被告之间系恋爱、同居关系,不存在委托代理关系。
二、原告起诉理由不成立。
三、本案应当在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