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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校车案被告人赔偿41万元后获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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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近日对幼儿校车内窒息身亡案作出判决,三亚市某幼儿园工作人员王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赔偿41万元后获刑1年6个月。

2011年8月29日8时许,被告人王某和司机赵某开着幼儿园的校车到被害人梁某家中接梁某到幼儿园上课。由于被告人王某疏忽大意,下车时未清点人数而将梁某遗忘在门窗紧闭的校车内,直至当天16时15分才发现梁某已因缺氧窒息死亡。

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其家属在案发后主动向被害人家属代为赔偿了41万元,并取得对方谅解,结合本案案情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经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业内人士表示,该案暴露了该幼儿园管理制度方面存在的漏洞。有些家长通常在孩子因故不去幼儿园时不会主动告知老师,如果孩子连续两天不来上课时老师或园长才会联系家长。审判人员提醒,希望该案能给幼儿园、学校和家长们起到警示作用,各方都要加强管理,多一份责任心,避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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