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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通城县未成年人陈某寻衅滋事案辩护词
更新时间:2012-08-02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的规定,湖北顺风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陈某某的辩护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活动。为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对此,本辩护人不持异议。

二、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首先,被告人陈某某是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对陈某某适用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次,被告人陈某某年纪较小,无前科、是初犯;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除了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陈某某还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悔恨不已,这从陈某某多次询问笔录以及庭审中的表态可以看见。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改过自新,重新作人,希望法庭能够做出积极的响应。

再次,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后,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给被害人及其家属造成的不幸和精神痛苦深表悔恨。并且被告人已向受害人赔偿,请法庭考虑这一情节对何典航从轻处罚。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关于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本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陈某某适用缓刑。 

以上是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谢谢!

辩护人:潘盼盼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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