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陈海汕律师
内蒙古-呼和浩特
从业27年 主办律师
0
好评人数
10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杨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共同犯罪的案辩护
更新时间:2012-07-09

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共同犯罪案的辩护

案情简介:2010年X月X日晚,杨某某等十九人一起在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高某上卫生间时与被害人甲发生口角。被告人高某回到雅间后,向被告人马某、杨某某等人讲了其在卫生间内发生的事情,被告人马某向高某当场表示自己要帮助高某,随后高某、马某相继起身去了卫生间,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也跟随出去。被告人高某到卫生间后,先动手欧打被害人甲。马某等人也动手对被害人甲拳打脚踢,一直将被害人甲打倒在地,并继续施以殴打。次日,被害人甲到医院检查,头皮下血肿,左第六肋可疑骨折,右胫骨髁间隆突撕脱骨折,右膝关节、半月板体部损伤,右膝关节韧带损伤。被害人甲治疗数日出院,1个多月后,被害人甲"突发胸憋、气短",即可被送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法医鉴定,被害人甲系因右膝关节损伤续发静脉血栓形成、肺血栓栓塞,引起呼吸功能衰竭和心脏功能障碍而死亡。X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高某等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依法惩处。

辩护思路和主要辩护观点:本辩护人接受被告人杨某某亲属委托辩护之后,查阅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杨某某,同时又查阅了一些相关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并且向有医学知识的人员进行了咨询。经过认真分析之后,在法庭开庭时,本辩护人向法庭阐述了被害人甲的死亡,并非是被告人等伤害行为直接致死的,属于多因一果的法律因果关系,被害人甲外伤伤情未达到重伤程度,更没有致命伤,被告人杨某某对受害人亲属已经给予赔偿,被告人杨某某参与犯罪情节和所起作用较轻的辩护观点。因此,在法庭上提出了被告人杨某某有罪,但罪行较轻的辩护意见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共同参与殴打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部分辩护意见以予采纳。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