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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女儿随己姓 父亲三次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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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岁的北京怀柔人黄先生,为了让自己的亲生闺女能够跟随自己姓黄,已经打了三次官司。而且如果算起之前的离婚、抚养等事情,自己在怀柔区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之间来来回回的判决书都有七份之多。7月12日,怀柔法院又再次通知他前去开庭。这次是他将怀柔区卫生局告上法庭,请求法院撤销卫生局于2010年6月9日发放的载有女儿姓任的《出生医学证明》。

2008年11月10日,黄先生与妻子任某登记结婚。次年9月11日二人生育一女,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任某起诉要求离婚。2010年5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婚生女由任某抚养。两人离婚后不到一个月,前妻任某向怀柔区第一医院申请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同日医院向任某签发了《出生医学证明》,该证上记载婚生女随母亲任某姓。

黄先生认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需要父母到场,任某套用黄先生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申报出生证,且婚生女的名字早已由黄先生与任某商定好随黄某姓,任某单方面修改婚生女的姓名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在他看来,卫生局没有履行监管职责,发放《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故黄先生将被告怀柔区卫生局、第三人怀柔某医院、任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出生医学证明》。

法庭上,黄某的前妻任某表示法院将孩子判归自己抚养,给孩子办理出生证和上户口是她作为母亲的应尽责任。《婚姻法》第2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婚生子女可以既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孩子的姓名以户口登记为准。她在离婚时女儿尚未向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所以谈不上私自更改,而且将孩子的户口落在她的名下随她的姓,是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

被告区卫生局答辩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法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怀柔区助产机构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监督指导。 况且出生医学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是由助产机构开具,不是由卫生行政部门开具。 因此,请求法庭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着出生医学证明颁发的合法性展开了激烈的争辩。黄先生一再强调,卫生局侵害了原告女儿随其父亲姓氏的权利,因此该出生医学证明应当予以撤销。前妻任某则向法官表示,黄先生并没有尽到一个做父亲的责任,即便在自己分娩住院时也没有陪护在身边,是自己父亲签名才进的手术室。而黄先生所说的女儿叫黄XX这个名字是什么时候起的,怎么起的,她并不知道。

法庭对此案没有当庭宣判。

据了解,该案已经是黄先生为了捍卫女儿的姓名权提起的第三次诉讼。第一次在2010年11月,当时他同时起诉了北京市卫生局和怀柔区卫生局,要求确认《出生医学证明》,后因被告主体不适格撤诉。2011年年初,他又提起民事诉讼,起诉其前妻任某,要求改回孩子的姓氏,但是被法院驳回。随后,在今年的5月份民事诉讼败诉后,黄海生又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区卫生局的颁发《出生医学证明》。如果算起之前的离婚、孩子抚养等问题,这已是黄先生不到两年时间里涉及的第七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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