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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家清律师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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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人王建与被上诉人陈治国、周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更新时间:2012-07-01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益法民二终字第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女,48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治国,男,35岁。
委托代理人段家清,湖南金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清云,男,45岁。
上诉人王建与被上诉人陈治国、周清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作出(2011)南法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王建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建于2012年5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建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建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王建、被上诉人周清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2元,由上诉人王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曾 艳 红
代理审判员 黄 柯
代理审判员  冷 亮 亮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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