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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少明律师
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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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厂房租赁合同纠纷经典案例
更新时间:2012-07-02

(一)原告起诉状

原告:何某,男,54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

原告:王某,男,58岁,汉族,北京市朝阳区垡头村民,住朝阳区垡头**小区,电话***

被告: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

2、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违约金1200000元。

3、立即腾退所租赁的场地及建筑物。

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06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场地厂房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通州区场地厂房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年,租金为6万元每年,每年6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甲方,如逾期违约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向乙方收取违约金。;如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改建或者新建,需向甲方提交涉及方案,并经甲方同意。合同签订后,原告便按照约定履行了场地交付等合同义务;可是,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却实施了擅自建房,不维修房屋设施等一系列违约行为,且直至今日尚未支付2010年度租金;2010年7月7日,原告向被告邮寄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一份。

原告认为:被告擅自建造厂房、不维修房屋设施、拒付租金等违约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特诉至贵院,望依法裁判。

此致

通州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何某 王某

年 月 日

(二)被告委托王少明律师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北京***公司,住通州区**号,法定代表人:***,电话***。

受托人: 王少明,工作单位:北京市迪扬律师事务所,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大街甲88号鹏润家园豪苑大厦A座1001室,电话:13810480829

现委托上列受托人在 "何某、王某与北京***公司 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代理人。

受托人的代理权限如下:

1、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或者上诉;2、代为调查取证;3、进行调解或者和解;4、出庭进行诉讼、举证、质证;5、签署、送达、接收法律文书;6、申请执行;7、收取执行标的物。 委托人:年 月 日

(三)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作为承租人,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租金和履行了相关合同义务。法院认为:本案中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会导致被告利益失衡,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场地厂房租赁合同书》有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宣判后,原告向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作者简介:王少明,北京腾铭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常年从事民商、经济诉讼,接触和处理了大批重大、具有影响力的案件,担任多家企业、行业协会、政府机关的常年法律顾问。联系电话:13810480829 ,邮箱:handsome710@sina.com,律师楼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四环南路46号国润商务大厦B座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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