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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等贩卖毒品案
更新时间:2012-06-27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黎**,男,壮族,1966年5月10日出生,无业。1983年12月6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被告人赵**,男,汉族,1973年11月5日出生,无业。2007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1月1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

 被告人邓**,男,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无业。1981年9月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被告人熊**,男,汉族,1964年1月23日出生,无业。1986年8月因犯盗窃武器装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0年刑满释放;1994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刘**,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出生,无业。

 2009年6月1日,被告人刘**、赵**、邓**、熊**租乘汽车从湖北省石首市前往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准备向被告人黎**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牟利。次日中午,刘**、赵**先后2次以每块10万元的价格向黎**购得海洛因共4块,刘**等四人每人分购1块。赵**另以3万元的价格向黎**购得散装海洛因l00克。同月3日凌晨,刘**等四人携带所购海洛因乘汽车返回湖北途中被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四人处查获海洛因共计l487.4克。当日,公安人员在刘**的协助下将黎**抓获。

 2008年7月至l0月,被告人刘**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共计283克。2008年间,被告人熊**多次向他人贩卖海洛因。

 2006年6月4日及8月10日,被告人邓**伙同他人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抢劫2次,共劫得5200元现金和价值1.5万余元的财物。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被告人刘**、赵**、邓**、熊**以贩卖为目的购买毒品,刘**、熊**还曾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邓**伙同他人抢劫财物,其行为还构成抢劫罪。黎**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大,罪行极其严重,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赵**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依法从重处罚,并数罪并罚。邓**贩卖毒品数量大,还犯有抢劫罪,且曾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并数罪并罚。熊**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且曾两次因犯罪被判刑,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应依法惩处。刘**多次贩卖毒品,数量大,鉴于其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黎**,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黎**判处并核准死刑,对被告人赵**、邓**、熊**均判处无期徒刑,对被告人刘**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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