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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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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纠纷:离婚协议迟迟不履行
更新时间:2012-06-26

【案情简介】

淡某某与刘某某于1993年协议离婚,并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约定,两人共同所有的重庆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600元,各分得800元。但是直到2010年年底,刘某某仍持有该股票,拒不分割该股票。淡某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刘某某交付该股票800元及其红利。

【争议焦点】

淡某某是否有权主张刘某某交付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800元及其红利。

【法院判决】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中,淡某某与刘某某在离婚时就某钢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股票分割合同(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而刘某某一直未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拒绝分割股票。本案中涉及的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因此无须经过其他股东的过半数的同意而自由转让。因此,淡某某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某交付该股票800元及其红利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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