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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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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纠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
更新时间:2012-06-14

【案情简介】

孙某某与张某某于2007年2月8日经协议双方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作出约定:"婚后房子一套、电业局股权6万元及室内财产归女方即孙某某所有"。但是,离婚后,张某某并没有依据上述约定将电业局股权6万元登记给孙某某,而是于2007年和2008年分两次将6万元股权从电业局退回,退回现金6万元,红利2208元。因孙某某没有得到6万元的股权,也没有得到6万元的现金和应得的红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某支付电业局股权6万元及红利7200元。

【争议焦点】

张某某是否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将电业局股权变更登记给孙某某。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判决张某某将6万元现金及2208元的红利支付给孙某某。

【任洋律师的法律分析】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孙某某与张某某经协议就财产的处理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孙某某和张某某对6万元股权的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张某某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由于张某某没有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并将该股权从电业局予以退回,致使该股权已经不存在。双方离婚后财产纠纷已转变为债务纠纷,故张某某应当将退回的6万元现金和2208元的红利支付给孙某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

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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