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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术当中意外死亡 索赔无据被判驳回
更新时间:2012-06-14

手术当中意外死亡 索赔无据被判驳回

一妇女跌伤后到医院治疗,在手术过程中突然出现病情变化,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死者家属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索赔30余万元。1月10日,广西恭城瑶
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依据不足,驳回其家属的诉讼请求。 2011年11月10日,恭城平安乡60岁妇女余秀珍因跌伤送到恭城县医院住院部骨科治
疗,诊断为:左股骨骨折、高血压病(2级,中危);经入院观察、治疗、护理及通过相
关检查、化验,确认余秀珍体征比较平稳。为达到治疗目的,该医院于当月16日以手术
同意书、输血(治疗)同意书及手术相关风险告知事项征得余秀珍家属的同意,并签字
确认。定于17日为余秀珍施行左髋关节人工全髋置换术。当日15时15分施行手术,手术
过程中余秀珍突然出现病情变化,该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一系列抢救,但余秀珍经抢救
无效于当日18时30分死亡。 为查清余秀珍死亡原因,该医院征得死者家属同意,当晚派车将死者送到桂林医学院
附属医院进行尸体解剖,死者家属以尸检后无完尸有背风俗不同意尸检,未经准许,便
将死者拉回该医院内搭设灵堂,操办丧事。经公安机关采取了强制措施,拘留部分奔丧
人员,事态才得以平息。 当月21日,死者家属向该医院提出补偿申请,该医院次日与家属协商,其家属坚持不
同意尸体解剖,不同意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认为余秀珍的死因可能为心脏的病变诱发严
重的心率失常而致循环衰竭死亡,同意定性为医疗意外。该医院同意免除余秀珍的医疗
费3743.10元,并一次性补助其家属11000元。 事后,其家属以医院未尽到明确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为由,要求该医院赔偿死者
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等费用300333.82元。 法院认为:余秀珍死亡后,为查清其死亡原因,双方曾协商同意进行尸检,但其家属
以尸检无完尸有背风俗反悔,放弃了尸检及医疗事故鉴定,以致余秀珍的死因及该医院
是否有过错无法查清,责任完全在于其家属。该医院对余秀珍伤情诊断及手术并无不当
,其家属主张该医院未尽到告知义务和诊疗重大失误的依据不足,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
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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