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伟 时间:2012-03-08
2006年9月份,被告人单某欲成立潍坊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委托潍坊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即本案被告人孙某、侯某,让其暂借资金320万元并代理该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手续。被告人孙某、侯某为赚取代理费,在明知被告人单某没有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与同年9月13日为其暂借320万元资金用于验资,取得虚假验资报告,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于同年9月15日注册成立了注册资本为320万元的潍坊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同年9月20日、21日,该320万元被全部从潍坊XXXX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账户取走。2010年1月28日案发。
我作为本案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查阅了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多次会见并询问被告人,认为起诉书所指控的被告人侯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事实清楚、定性准确,但发现被告人侯某具有法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于是自接受被告人侯某的委托后,先后会见了本案被告人单某、被告人孙某、被告人侯某,确认被告人侯某系本案从犯,有自首情节;同时查阅了大量的司法解释及最高检的批复文件,认为本案应为单位犯罪。最终为辩护工作找到了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庭审中围绕单位犯罪、适用法律、被告人侯某的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法定量刑情节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酌定量刑情节展开辩护,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只判处被告人侯某罚金刑。
本案辩护非常成功,委托人侯某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极为满意,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
关键词: 虚报注册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