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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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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割纠纷:夫妻双方不同比例出资的股权分割
更新时间:2012-06-12

【案情简介】

李先生和王女士于1995年在工作中认识并相爱,两人于第二年登记结婚。两人于1997年生育一子。后夫妻双方由于忙于工作,夫妻感情渐渐变淡,加之对孩子的教育问题各持己见,因此,争吵日渐频繁。2006年,王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解除与李先生之间的婚姻关系,并均分夫妻的共同财产。王女士认为,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取得的财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公司财产等共计500万元,应都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其中,夫妻双方与第三人于2000年共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李先生出资50万元,王女士出资30万元,第三人出资20万元,并登记于公司章程。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离婚以及除公司财产以外的其他问题均达成协议。但对于公司财产与债务的分割争议较大。王女士主张公司股权为共同财产,因此要求均分公司的财产。但李先生则主张应该依据公司章程中登记的持股比例分割公司的股权。

【争议焦点】

李先生与王女士分别出资共同成立的有限公司的股权应如何分割。

【法院判决】

公司的财产、债务在扣除第三人的股权外应纳入夫妻的共同财产、债务的范围。且公司是在李先生和王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因此公司80%的股权应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先生与王女士各分得一半。

【任洋律师的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本案中,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公司设立时分别出资,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登记,但是公司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成立的,因此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对80%的股权应平均分割。各占有40%的股权。因为本案中,该公司的股东包括李先生、王女士和第三人,即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出资设立的公司,因此,即使王女士分得40%的股份,也未破坏公司的人合性,第三人对相应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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