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经过:
A男起诉B女,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A男在诉状中称,B女要求在A男婚前买的房子中加名,由此产生矛盾,B女遂回娘家一直未归,且B女对A男父母不尊重,加之婚前感情基础薄弱,结婚后实际生活2个月,自感结婚草率,与B女协商不成遂成诉。
B女不愿意离婚,B女辩称A男在婚前即同意加名字,婚后提加名之事男方不同意并且因此闹矛盾,女方也作出让步,同意不加。B女回家是因为A男不让其回家,没闹矛盾之前,两人感情还是不错的。
本律师作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开庭。
由于A男坚决离婚,而女方缺乏家里贵重物品已被男方拿走的证据,即使女方坚持不离婚,以后男方继续诉讼离婚,最后法院还是会判决离婚,但是对于财产分配方面更不利。但是在法官的调解下,男方愿意补偿女方十万,故女方同意离婚。
此案以调解协议方式结案,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现各自占有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另外男方额外补偿女方十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