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06年进入上海某服装公司上班,签订了劳动合同,工资是计件工资,工作时间为一天八小时,单休。徐某一直有加班,后辞职,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遂申请劳动仲裁。由于徐某未提供加班证据,仲裁不予支持徐某请求,诉至上海青浦法院。本律师作为原告徐某代理人出席法庭,要求服装公司出具考勤记录。服装公司辩解:工厂没货做的时候,连续放假,已经给调休了。由于工厂无货做,是工厂自己的原因导致的,而且徐某加班时间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加班时间。后本案在法官的调解下,服装公司支付徐某加班工资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