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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磊松律师
河南-郑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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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医保用药及合理损失保险公司需全额赔偿
更新时间:2012-06-08

吴磊松 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案情简述】河南某运输公司的运输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有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乘客座位险等险种,2008年该运输公司员工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本车上人员及车辆、他人及车辆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运输公司负全部责任。

运输公司为息事宁人赔付对方车辆修理损失、伤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等所有费用赔付22万余元。在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以对方伤员伤残等级不明确、非医保用药不赔等为由拒绝赔偿。

【代理观点】运输公司委托本人后,本人经分析,运输赔付项目的确存在瑕疵。但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公司并未明确告知运输公司非医保用药拒绝赔付,即保险合同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残疾赔偿金是根据对方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进行赔付,且保险公司对鉴定结论虽提出质疑,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反驳,故也应当赔偿。

【裁决结果】郑州仲裁委员会完全采信本人代理意见,裁决保险公司对非医保用药费用及伤残赔偿金等全部费用均有保险公司承担,共赔偿运输公司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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