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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承霞律师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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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转包员工受伤害谁负责
更新时间:2012-06-06

张某系临沂某公司老板,自2010年刘某便一直在张某手下工作,因为工作繁忙,刘某便私下找来老乡张某某帮助自己,月工资1700元,2011年5月,张某某受张某指派,在莒县某有限公司进行门窗安装施工时,不幸被玻璃割断手腕,致手肌腱、挠动脉、手腕神经断裂,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伤残7级。后老板张某除支付5000余元医疗费外,未在支付张某某费用,直接雇佣人刘某亦未支付费用。
张某某找到律师起诉维权:






要求张某赔偿原告医疗费1221元、交通费1003元、误工费5183元、护理费2992元、残疾赔偿金98032元、鉴定费434元、精神损失费25000元、今后治疗费11000元,并由刘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观点】




被告之一老板张某辩称,导致张某某出事故的工程师他承包给刘某的,但原告不是我的雇员,我与原告不发生任何法律关系。原告是受刘某雇用,他是在安装铝合金窗玻璃的过程中受伤,事发后我出于人道精神从刘某扣得5000元交至医院。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之二刘某辩称,我不是原告的雇主,我是介绍原告到老板张某处打工。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之三莒县某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庭审提供的证据分析,应当认定雇主是老板张某。被告张某辩称,其将铝合金安装工程转包给被告刘某,原告是由刘某所雇用。根据谁主张谁提供证据的原则,证明该事实成立的举证责任应在被告张某处,但被告张某除口头辩称外未提供其它证据,故法院对被告张某的这一辩称不予采信。雇主对雇员的职业活动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义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原告系受被告张某雇用,被告张某依法应对原告所受伤害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在施工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应负一定的责任。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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