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范圣忠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30年 主办律师
3
好评人数
16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黄海成与李云民间借贷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6-05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泰民二初字第52号

原告:黄海成,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西大街一弄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601230010)。

委托代理人:范圣忠,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自琢,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云,女,1975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罗阳镇东大街6号,现住罗阳镇桃花园A11-1第302室(公民身份号码330329197502094447)。

原告黄海成与被告李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3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龙斌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08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海成的委托代理人欧自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海成诉称,被告于2005年8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定于2006年11月31日前还清。由于被告拒不归还已到期的借款,故起诉请求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000元及相应利息。

原告黄海成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供了原告的居民身份证、被告的户籍证明,证明原、被告的主体资格;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未还的事实。

被告李云未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举证。

经当庭出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符合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采纳为认定案件...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