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范圣忠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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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玩忽职守罪的成功无罪辩护
更新时间:2013-05-09
案情摘要:
   2010年10月,某开发区政府重点工程“**桥及接线道路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期间,当地建设局建管股股长——被告人王某某在对在建工程巡查期间,发现该违法施工行为,即口头通知施工现场负责人停止施工,补办施工许可证。12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与建设局质量监督站、安全监察站等部门的巡查中再次发现该工程继续违法施工,即向建设局领导汇报。建设局在12月20日上午即召开办公会议。会上,被告人王某某、分管局长、局长分别发表意见,会议决定:该项目是政府重点项目,也必须完善手续;又建管股负责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分管领导牵头约谈施工方经理;待手续完善后我们全面介入。次日,被告人王某某按照会议精神,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协助分管领导约谈施工负责人。之后,不断督促建设单位补办施工许可证。但是,该工程因政府进度要求,继续违法施工,而未停止施工。2011年1月18日,该工程在浇灌桥面时,发生坍塌,造成两人死亡三人轻伤的重大安全事故。
   2012年5月10日,当地建设局建管股股长——被告人王某某,被检察院渎职侦查约谈,九月初,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涉嫌玩忽职守,要求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认为自己完全冤枉,始终认为自己是无罪的。
律师的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之父半夜来电话,简单陈述了案情,之后即传来主要材料。当晚,辩护律师认真审阅了发生事故的责任原因与会议记录的内容,经过分析,认为可以做无罪辩护。该意见与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聘请的辩护人所分析的主要观点存在严重冲突。一周后,被告人王某某辞去了原来的辩护人。
   阅卷分析案情,约见被告人王某某之后,辩护律师形成了主要辩护意见: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违法施工行为具有建设施工监管职责的职能部门不是建设局建管股,而是安全监察站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客观上造成的重大损失后果与建管股是否采取行政处罚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与之有因果关系的是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制止施工单位的违法施工行为,而这属于对施工现场直接的监管范围;作为建管股股长的被告人王辉是本案中唯一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其根本不存在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
公诉机关没有区分建设施工监管职责与建设施工许可职责之间的本质差别,没有分清建管股的职权和针对的执法对象与建设施工监管职责部门的职权和针对的执法对象之间的差别,张冠李戴;明知规范性文件与一般言词证据之间的效力差别,仍随意采证;忽视执法单位的集体会议决定对个人工作方向与范围的影响,乱扣帽子,进而以玩忽职守罪对被告人予以指控。故被告人王某某是无罪的。
法院的意见:
   合议庭采信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审委会讨论一致认为无罪;报二审内审认为情节轻微,免于刑事处罚。一审最终按照二审内部的意见判决,有罪而免于刑事处罚。
法治的遗憾:
   一审请示的结果是终审成为虚设;情节显著轻微属无罪与情节轻微构罪免于刑事处罚之间界限不明,造成罪与非罪界限不清。
   据传来信息,二审的意见是因为检察院公关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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