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8)泰民二初字第1号
原告许道款,男,195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泰顺县横坑乡上塘村。身份证号码:330329590815372。
委托代理人范圣忠(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鹤祥路86-88号。
法定代表人蔡新凯,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旭华(特别授权代理),男,195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泰顺县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经审理查明,2006年4月28日,被告温州市凯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泰顺县乡道砂石路面改造工程建设指挥部订立《施工合同协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