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孙建国律师
辽宁-沈阳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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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纠纷
更新时间:2012-05-20

原告荣伟于2001年6月购买了沈阳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在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标明了商品房设计和环境布局,即小区只有两幢住宅楼,未标明有绿地等公共活动场地。第三人在2003年4月与案外人该区教育局就争议地块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2003年7月10日第三人取得了铁西国用(2003)字第1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5年5月10日经沈阳人民政府批准被告沈阳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是国房局)与第三人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铁西国用(2003)字第11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开发小区建设剩余土地纳入本次出让范围。2005年6月16日第三人向市国房局递交了《沈阳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被告经调查,审核于2005年7月1日为第三人颁发了铁西国用(2005)第19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和其他业主的共同认可,将小区公共用地兼活动场地收回并出让,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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