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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成功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更新时间:2008-04-25

如何成功办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

(作者: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王永灵律师)

今天接到一个咨询电话,是从山东打来的。当事人特别着急,说法院马上要开庭了,发现情况对自己很不利,不知道该怎么办。我让她慢慢讲。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咨询人(以下简称甲)的丈夫乘坐个体工商户乙的客车到城里办事。车行至某村路口时,突然从马路边上冲出一个农用三轮车丙。导致乙的客车侧翻。甲的丈夫当场死亡。事发后,经交警认定,乙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丙农用三轮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乙和丙对甲丈夫的死亡互相推诿,都不愿意赔偿。无奈之下,甲向法院起诉了乙和丙。后经了解,当事人甲得知,根据交警的责任划分,丙可能要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事实上,丙是农村人,根本没有任何的赔偿能力。而乙是从事客运的个体工商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故,甲非常着急,从网上找到本律师咨询。

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我问甲“你明明知道丙没有赔偿能力,为何还要起诉丙”。甲说:“我也不懂法,别人说乙和丙都要起诉,我就起诉了。”我又问她“你现在是想让乙赔偿,还是希望丙赔偿你”。甲说“当然是乙了,丙没有钱啊。”根据甲的陈述,我给了她一个解决方案:1.撤回对丙的起诉。2.变更诉讼请求,要求乙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甲的丈夫乘坐乙的客车出行,支付了票款,甲的丈夫就与乙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承运人乙有义务在约定的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现在乙没有将旅客(即甲的丈夫)安全运输到目的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就本案而言,乙应该对旅客的死亡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承运人乙在赔偿乘客损失后,可以起诉丙的,要求其根据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起诉乙和丙,是基于侵权行为起诉的。但这种起诉由于丙没有赔偿能力,而导致甲的实际受偿受到减弱。假设赔偿20万的话,由于丙没有赔偿能力,那甲实际拿到的赔偿款,可能都到不了10万。如果选择单独起诉乙,甲可能得到全部的赔偿款。

需要说明的是,在乘客甲的丈夫与乙之间既存在客运合同关系,又存在侵权关系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之规定,受害人只能在依据客运合同关系追究车方违约责任和依据侵权法律关系追究侵权人侵权责任中选择其一,而不能同时主张两种权利。其在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后强调,本律师没有看到全部案卷,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北京市雄志律师事务所 王永灵律师 13611100558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 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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