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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慕明律师
上海-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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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王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5-09

刘某是上海某路401室房屋原登记权人。2006年9月刘某与王某签订《房产抵押合同》,约定:刘某向王某借款40万元,借款利息1.7%每月,借款期限2个月,刘某以401室房屋作抵押。刘某收到40万元后,跟王某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抵押权人为王某的抵押登记。同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授权委托书一份,委托王某办理出售401室房产的一切事宜,包括收取房款等。双方到公证处办理的公证书。2006年11月,刘某向王某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2007年1月前还清40万元及利息,到时不能兑现诺言,401室抵押房由王某出售所得房款用于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2007年2月,王某以刘某名义与朱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401房屋出售总价75万。401房屋产权过户到朱某名下。

2007年10月,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401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认为:法律禁止抵押权人未经法定程序擅自处分抵押物。本案被告以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取得对诉争抵押房屋的处分权,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买卖合同因此违法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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