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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起违法私改地热致楼下住户楼板受损案的代理词
董立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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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代理词

尊敬的法官:

鉴于该案自2011年12月份(以卷宗记载为准)开庭以来,迟迟未予判决,原告诉讼代理人郑重提请贵院早日判决,并补充代理意见如下:

一、从客观和原因上看,原告房顶楼板受损与被告雇佣装修人员采取钻、凿楼板的改建地热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本案中,涉案房屋(包括被告的房屋)已经过竣工验收,并且原、被告接收各自房屋时均对各自房屋进行查验并与开发商履行了相应交接手续。据此可以得知,原告在接收涉案房屋时,该房屋经验收合格符合安全质量标准,不存在楼板裂缝和瑕疵。

其次,原告接收涉案房屋后,没有对该房进行装修、入住和触及楼顶楼板(房顶灯头仍保持原状)。因此,因原告未使用、装修该房屋,故楼板裂缝排除原告使用造成的可能。

再次,被告当庭陈述其楼上所有的住房确实有改地热、漏水行为和现象,在排除开发商交付、原告使用造成楼裂缝的原因后,被告行为是造成涉案楼板损害的唯一原因。

二、从法律规定看,被告雇佣装修人员采取钻、凿楼板的改建地热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和《业主入住文件》约定。

一是,《沈阳市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居民使用房屋,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未经市、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改变房屋格局、外貌和用途;(二)不得对房屋的内外墙、梁柱、楼板、阳台、屋面及楼梯间凿、拆、搭、占;(三)不得利用房屋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本案中,被告行为违反了本条第(二)项。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本案中,被告行为违反本条第(一)、(四)项。

三是,《业主入住文件》"园区业主装修、装饰的规定"中第二条"责任范围"第3、第4项规定:严禁在承重墙、天花板、地面上打孔;严禁任意易凿,重击顶板。本案中,被告行为显然违反了该约定,有严重的凿、重击顶板的行为。

三、物业公司未尽法定和约定责任,违反《业主入住文件》规定,应当与楼上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疏于管理,未尽备案、监督、检查之责,应与楼上被告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沈阳欣嘉和物业有限公司业主入住文件中"物业各部门主要的职责""维修部门的工作职责"第四项是:"负责业主装修房屋的监督、检查",在"园区业主装修、装饰的规定"中物业公司有接受申请、备案、审查批准、收取保证金、要求装修施工队提供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装修图、施工人员名单,照片,身份证等职责。但,物业公司未尽以上职责。

四、关于鉴定费用应当由被告全部承担。

如果被告不违法装修,则不会造成原告房顶受损;如果不是因为房顶受损,原告不会诉至法院;如果不是诉至法院,原告不会对该楼板申请鉴定;如果不申请鉴定,原告也不会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因此,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鉴定,完全是由被告违法装修而引起,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有关机构鉴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该鉴定清楚表明:涉案楼板出现裂纹、瑕疵,需要进行维修加固,并且给出了处理方案,因此,该鉴定对法院查明本案事实,依法正确判决,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如果没有该鉴定结论,法院将无法认定楼板裂缝、瑕疵是否存在,是否需要维修加固和如何维修加固。因此,该鉴定费是原告为主张合法权利的合理支出和必然产生的费用,理应由侵权方承担。

综上所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有权取得因被告违法装修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失。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

以上意见,请予采纳。

原告代理人:董立超

2012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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