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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通事故案例
更新时间:2013-12-23


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3]沈中审民终再字第59号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
原告:陈某,1960年出生,北京人
被告:宋某、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保险股份有限阜新市分公司
2010年8月24日,被告单位司机驾车在丹阜高速公路南行217公里处撞伤原告。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全责,原告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在解放军第463医院住院治疗。后经鉴定原告构成九级伤残。
沈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各种损失共计16万元。
在该案中,一审法院对原告的伤残赔偿按辽宁省标准判决为78805元,原告及代理律师认为应按北京标准计算为136226元,为此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维持原判;原告及代理律师申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省高院指定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13年10月1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决定按北京市标准计算伤残赔偿金,原告合法权益在经历了三级法院四次审理后得到了保护,共计获赔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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