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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实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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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更新时间:2012-04-20

法律:公司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丁、戊五个发起人签订了成立公司的发起人协议,约定五方各自出资方式和比例。后来,甲方发现乙方弄虚作假、出资不实,双方反目。甲方主张乙方出资不实,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给甲方带来巨大损失,请求法院解除和乙方签订的发起人协议,剥夺乙方的股东资格。乙方主张该协议已履行完毕,解除协议没有实质意义。本案的焦点在于公司已成立,可否通过解除发起人协议维护自己合法权利?如果不行,是否有其他方法?

法理分析:

一、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不同的性质和效力

发起人协议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发起人订立的关于公司设立事项的协议。其作用在于确定公司的基本性质和结构,协调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和权利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营运的基本依据和根本准则。国家有宪法,公司有章程,章程对于公司的作用有如宪法对于国家的作用。

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性质不同。发起人协议是当事人之间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制定的,体现当事人意志的协议。公司章程必须按《公司法》制定,反映和体现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

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效力不同。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理,发起人协议调整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只在发起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调整的是所有股东之间(包括发起人股东和新股东)、股东和公司之间、公司的管理机构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发起人协议的效力期间从公司设立开始到设立终止,公司成立意味发起人协议终止。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成立后整个存续过程,直至公司终止。

二、发起人协议的终止和公司成立前后的法律关系

公司的设立过程就是履行发起人协议的过程,公司的成立就是履行该协议的结果并导致协议的终止。对于相同的法律事项,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有不同规定的,以公司章程为准,该协议自然失效。发起人协议中有公司章程未涉及的又属于公司存续、解散后的事项的,该条款继续有效,但仅限适用发起人。

公司成立前,股东之间的关系和利益冲突由发起人协议调整。公司成立后,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调整。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争议的解决只能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三、追究股东出资义务的诉讼依据

解散公司是终止公司法律人格的重大法律行为,只能基于《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不能根据发起人协议。

股东的出资责任是《公司法》极为重要的内容,对股东出资责任的追究,发起人协议无权另行约定。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法》规定了未出资股东的出资填补责任和其他发起人的连带认缴责任。这种责任的追究应以公司为原告,以未出资的股东为被告。如果公司不予追究,已出资的股东有权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是否不享有股权,需要深究。但有两点可以肯定:其一,在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情况下,股东在其已出资金额范围内享有股权;其二,任何情况下,对股权的认定,包括股权的转让和处置只能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能根据发起人协议。

实践中,当事人在公司成立后,以发起人协议为依据提出诉求,有的请求确认发起人协议无效,有的请求判令终止或者解除发起人协议,这些都是错误的。既然发起人协议的使命在公司成立时已告完结,确认发起人协议无效的确认之诉,或者解除发起人协议的变更之诉,都无从提起,更无实际意义。

本案结论:

本案的发起人协议在公司成立后即终止,各发起人成为公司的股东,应遵照履行《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不再是发起人协议。解除该协议没有意义。违反该协议规定的出资义务,给其他发起人造成损失的,受损者可以依据发起人协议追究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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