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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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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代理词
更新时间:2012-04-20

民事答辩(代理词)状

答辩人:屈永祥,男,汉族,身份证号370881198608043511,住址:曲阜市董庄乡屈家村东4胡同2号。

因原告诉我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关于双倍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82条的规定。被告系原告处职工,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是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由于原告未履行以上法定义务,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双倍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2关于经济补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46条的规定,被告请求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3关于加班工资

原告在劳动仲裁庭审中,已经承认被告在原告处工作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原告应当支付加班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4条的规定,被告请求原告支付加班工资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总之,被告的劳动仲裁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济劳仲案字(2011)第442号裁决书的第二、三、四项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是正确的。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是无理的。请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济劳仲案字(2011)第442号裁决书的第二、三、四项裁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院采纳,谢谢!

代理人:冯鹰律师

山东民桥律师事务所

201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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