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扶绥县的林某欠债不还,反而伙同他人将前来讨债的债主砍致轻伤,2011年7月22日,扶绥县公安局以其涉嫌故意伤害罪执行逮捕。2012年2月20日,扶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3日晚8时许,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在扶绥县昌平乡用砍刀、铁管将前来向其讨债的被害人赵某殴打至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属轻伤。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林某与被害人赵某自愿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500元,得到被害人赵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有悔罪表现,取得了被害人赵某的谅解,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工作单位: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