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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旭锋律师
广东-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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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不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 业主成功追讨延期交房违约金
更新时间:2012-04-13

【基本案情】

2006年10月,李某购买广州创域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白云尚城花园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已经有关政府部门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被告如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交房,逾期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如果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十条规定最后交房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为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交房期限截止,被告未按约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直到2008年4月23日被告准备交付的商品房才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原告办理了收楼手续。

【张律师代理意见】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

二、原告已全面妥当的履行了合同义务;

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税款及物业维修基金。

三、被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已经构成违约。

四、被告应该承担的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交付符合交房条件的商品房;

2、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应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付房价款0.5‰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

1、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按原告已付房款669578元,从2007年12月31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08年4月22日止);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张律师点评】

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案件,在提起诉讼之前,可通过发《律师函》等方式,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这样可以减少不必要的诉累,大幅度的缩短纠纷解决的期限。若非诉讼手段无法达到购房者的合理要求,购房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专业房地产律师

广州房地产律师网首席律师 张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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