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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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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维正义
更新时间:2012-04-12

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书

雁劳仲案字[2011]556号

一、被申请人 ----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依法支付申请人未订立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19200元,口发的工资496.8元及2011年7月份的工资992.7元。以上共计20689.5元。

二、本申请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2010年4月至2011年7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并缴纳费用,具体补缴办法及数额,以各保险经办机构的审核认定为准。

如不符本裁决,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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