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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机关土地清表占用行为违法获胜
更新时间:2019-10-11

确认行政机关土地清表占用行为违法获胜

承办律师:刘涛 种嘉楠

案情介绍:

原告系某村45户村民,20176月,街道办张贴公告称“市政府建设安置小区须征用村集体土地”,在未获得征地批复的情况下铲除了原告耕地上树木,毁坏并强征原告承包土地进行建设施工,致使原告40亩土地无法耕种。为此,原告经多次上访无果,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华阴市政府的清表占用行为违法。

庭审过程:

被告辩称:本案土地清表是在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方案,并非政府征收。该棚改项目于20164月经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查通过,推进土地清表工作,完全是前期棚户区改造工程的正常活动,而非政府实施的征地行为。且自发布公告以来,棚改工作已历时两年,涉及众多人口安置问题,棚改工作刻不容缓。

上述主张,有相关批文予以证明。

法律解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征收除基本农田、35公顷以外耕地、70公顷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机关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市县政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村予以公告,即“两公告一登记”原则。

我方认为:被告虽辩称其土地清表行为系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安置方案,而非政府征地行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第三条之规定,即使是棚户区改造,亦应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因此被告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在未取得土地审批手续、未履行征收公告程序及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程序,未与原告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即行占用原告承包土地的行为实属违法。

一审最终做出(2019)陕05行初1号判决书,确认被告华阴市政府对原告40亩承包土地进行清表占用的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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