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挪用资金刑事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杨某,男,西平县人,汉族,高中文化,1988年至2006年被一农村信用合作社聘任为信贷员。1995年至2006年,杨某在担任该信用社信贷员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冒名贷款和收贷不入帐的手段,挪用该信用社资金7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退还挪用资金,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