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去维修车辆的被告人李某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将正在给自己修车的人员压死,被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8月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在张某的修车铺修车时,因疏忽大意,未对正在修车的张某警告即驾车挪动车头,导致溜车致使张某被挤压死亡。经鉴定,张某是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死亡。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张某的妻子等亲属经济损失27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因过失而致人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工作单位:河南省西平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