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被告任明驾驶出租车与在人行横道内由西向东推自行车横过道路的原告王海发生碰撞,造成原告王海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任明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王海无责任。经查,肇事车属被告某公司出租车,该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全险,车主为被告郭锋,郭锋将车托管给被告出租车公司,由出租车公司外包给被告驾驶人任明。
原告受伤当日被送至山西中医学院第三中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右股骨精隆间骨折,医嘱:继续平卧位,避免起坐,下地活动,适当功能锻炼,定期复查。
原告负担了全部医疗费用,拒绝支付其它赔偿费用。
二、
赔偿明细
一、 医药费共计35162.5元
已花费:住院22881.53元,门诊281,计23162.5元
后续治疗:12000元
二、 八级伤残赔偿金 51637.4元
15647.7元×11年×30%
三、 住院伙补 1350元
50元×27天
四、 营养费 6000元
50元×120天
五、 交通费 3372.9元
六、 护理费 23579元
住院护理,张凤明山西服务业20466÷365×27天=1514元
张东明护理费5850÷30×27天=5265元
出院六个月,宋菊霞护理,2800每月×6月=16800元
七、 被扶养人费用 5496元
3663.9元×15年×30%×1/3﹦5496元
八、 鉴定费2000元
九、 精神损害 10000元
十、 轮椅 2018元
合计140615.8元
三、审理结果
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九万,出租车公司赔偿两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