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育华律师
山西-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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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体育课受伤,家长及学校赔偿
更新时间:2013-06-05

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同为太原市某实验中学校学生,同年级不同班体育课期间,两人在争抢足球过程中,马某踢中原告刘某右小腿部,刘当即疼痛难忍,被送至医院就治,诊断为右胫骨骨折,住院手术治疗, 原告正处高二阶段,因受伤住院且在家休养多日,课程耽误进度,现感觉学习吃力,心理压力较大。事故出生后,两被告各借给原告5000元用于原告治疗。原告家长多次与被告家长及被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两被告互相推脱,原告只得诉至法院。

法院经开庭审理,认定原告刘某与被告马某在体育课间,双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责任,学校在体育课中由学生自发组织体育比赛,未尽到职责内的相关组织、管理、安全教育义务,亦有过错,应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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