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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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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建设工程尾款返还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4-01

【案情简要】甲公司乙公司于某年某月某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分包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分包乙公司承包的北京某住宅小区1#,2#,3#楼有关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安装调试及组织验收等工程。《分包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X元,工期为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甲公司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工程,但乙公司在支付工程原价款95%后,便无故拖欠工程款,甲公司催要多回,一直没有结果。无奈之下,甲公司只好根据《分包合同》约定,向北京仲裁委提起了仲裁申请。

【法律适用】

1、仲裁依据。

答:《分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X条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的,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2、乙公司是否可以不履行工程尾款支付义务?

答:不可以。根据《分包合同》约定,乙公司按确认月完成工程量的70%向甲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经验收合格后,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85%,收到消防局的验收合格单后再支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5%。余下的5%保修金,待保修期满后付清,但双方未对工程的保修期限作出约定。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在双方未作约定时,该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因此,如若保修期限内工程质量未出现问题,按照双方约定,保修期满后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剩余的5%尾款,而工程在2年的保修期限内并未出现任何质量问题,因此,乙公司无权不履行工程尾款支付义务,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情分析】我们是甲公司的代理人。其实就本案的法律关系来剖析,并无太多复杂之处,工程已竣工,并已经验收合格,保修期内也未出现质量问题,作为总承包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工程尾款给付义务。最大的难点在于前期的调查取证,因为分包方甲公司由于人员发生变动,很多工程资料都已丢失,对于本案的诸多关键证据都已无法查找,这对于提起仲裁非常不利,因为不论是诉讼还是仲裁,都是需要讲究证据的。我们经过诸多努力,终于在政府的城建部门调取到了相关的档案材料,为仲裁的最终胜诉铺平了道路。

【仲裁过程】由于我们证据充分、法律分析准确到位,对方在整个庭审中几乎没有任何反驳余地,庭审过程非常的顺利。

【案件结果】我们毫无悬念的拿到了胜诉裁决。

【办案总结】不论是诉讼还是仲裁,庭前的准备都是最重要的,台上十分钟,台下十年功,说的一点都不错。对于很多建筑企业,尤其是承包商或分包商,该维护自身权益的时候,应该态度坚决,不能一味退让,否则,不但利益得不到维护,而且会被对方当作"软柿子"拿捏,不利于以后的长期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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