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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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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代理周某与王某二手房买卖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4-01

【案情简要】周某与王某于X年X月X日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周某将其拥有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住宅小区房屋一套转让给王某,转让价为人民币X元,王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向周某交付定金2万,并在银行按揭贷款面签通过后,向周某交付首付款30万。周某在收到价款后30日内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逾期不办理的,应向王某支付违约金15万。但在买卖过程中,由于房价飞涨,周某开始反悔,不愿办理过户手续,王某遂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但周某不同意,双方争执不下,只好诉至法院。

【法律适用】

1、周某是否可以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答:不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生效后,合同当事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周某有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义务。

2、王某是否可以要求周某赔付15万违约金?

答: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此,周某应向王某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合同约定的15万违约金。

【案情分析】我们是王某的代理人。根据《合同法》规定,王某在本案中,既可以要求周某实际履行合同,即要求周某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也可以要求周某承担其他违约责任,包括赔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经征询王某的意见,王某认为,既然和周某关系已经闹僵,房屋肯定是不打算再买了,因此,我们以要求周某支付违约金为由提起了诉讼。

【诉讼策略】在提起诉讼的同时,我们向法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将周某拥有的诉争房屋进行了保全,这样,即使日后周某想隐匿或转移财产,也不可能做到。在诉讼过程中,王某提出15万的违约金数额偏低,我们立即申请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诉争房屋进行了价格评估,最后评估得出的差价为28万,随即我们改变并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周某对我方的所有损失予以赔偿。

【案件结果】法院经过审理,认定合同未能履行完全是由周某的原因造成的,我方无过错,判决支持了我们的全部诉讼请求。

【办案总结】在房价飞涨的今天,类似的纠纷此起彼伏,许多购房者在碰到这样的事情后叫苦不迭。事实上,只要合同条款签订妥当,违约责任约定明确,即使房东违约,作为购房者也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要回自己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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