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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 辖 权 异 议 申 请 书
更新时间:2008-01-30

管 辖 权 异 议 申 请 书

申请人:河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社论,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因某某诉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被申请人的起诉,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事实与理由:

2007729,我公司收到一份贵院落款日期2007724日的开庭传票和一份署名被申请人某某的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我公司认为本案贵院没有管辖权,故现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我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参与该案一审诉讼,依法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

12007724日,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驻民二终字《民事裁定书》下达,该裁定书和贵院一审作出的(2006)西民初第10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案件诉讼主体是某某和某某,也就是说,该案是对某某和某某之间的纠纷进行了审理。 (2007)驻民二终字《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发回重审,发回重审后的案件诉讼主体也应当限于某某和某某,而我公司收到的贵院落款日期2007724日的开庭传票却通知我公司作为被告参与诉讼,显然,贵院是将该案的被告某某变更为我公司河南省豫大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参与该案一审诉讼,依法应当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

2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原审人民法院仍应适用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的相关法律规定包括管辖问题,仍应适用于重审案件,也就是说重审案件仍然应受到第一审程序所有法律规定的限制。因此,我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参与该案一审诉讼,依法应当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

3、根据被申请人某某2007724日的《变更诉讼主体申请书》内容可以得知,该案的原告已由“西平县运升种子经营部”变更为“某某”,被告仍然是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某”,即便贵院追加或变更被告为我公司的程序合法,现在该案的原被告都已经改变,这与新立的案件没有区别。因此,我公司作为案件的被告参与案件的一审诉讼,显然依法享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

二、我公司提起管辖权异议有实体上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原告诉讼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关法律文书的确认,本案的性质属于买卖合同纠纷。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外,本案实际交易方式是双方口头合同,由原告到我公司所在地自行提货、现货现款交易。依据最高法院1996912日《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因此,依据上述地域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当由我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贵院没有管辖权。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因此,对于确定管辖权的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在原告。根据案件事实,原告不可能提供本案应当由贵院管辖的证据。

综上,本案的管辖法院应当是我公司所在地法院,贵院无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因此,申请人请求贵院确认对本案无管辖权,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或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致

西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00七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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