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7年原告深圳某公司将自主生产的灯具买给被告陕西省流金数码有限公司,合同总金额三百万元,合同约定由深圳某公司负责运输及安装.该安装工程验收完成后被告陕西流金数码有限公司支付完所有的货款及其他费用共计三百万元整.深圳某公司按合同约定,将灯具运至指定位置并组织相关人员安装,且产生无任何质量问题.但陕西省流金数码有限公司只支付了二百七十万元货款.仍有30万拒绝支付.深圳某公司多次电话和上门追要无果.
2011年深圳某公司决定起诉,本律师代理后,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先申请法院冻结了被告被告陕西流金数码有限公司的账号.申请保全后第十天,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陕西流金数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三十万及利息和违约金共计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