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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盗窃案
付祥斌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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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德阳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被告人刘XX,男1949年12月14日生于四川省资阳市,汉族。2008年9月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同案犯还有刘X、汪XX、张XX、刘XXX、陈XX、邓XX等。

案情:2008年8月26日、28日,9月4日、6日晚,被告人等伙同他人,将绵竹市西亭包装厂的槽钢、滚筒、工字钢、连接块等物,从该厂围墙的洞口盗出该厂销售给绵竹市XX,获赃款后共同分割,盗窃总价值10000余元。

我作为被告人刘XX辩护人,提出了刘XX在案件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系初犯,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头部曾经受伤,不宜长期羁押,请求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被盗赃物已追回退还失主单位,均可酌情从轻惩罚,本院对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312、2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提供人:付祥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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