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岳**故意伤害案
付祥斌
律师
响应时间 一小时内
已服务 230人
四川-德阳
主办律师
从业20年

被告人岳**,男,1973年12月28日生,住德阳市旌阳区金江街。2008年12月10日因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被告人岳**用菜刀砍伤被害人面部,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岳**有自首情节,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悔罪表现,要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院以(2009)德旌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展开全文
还有疑问?立即咨询律师!
22年品牌 · 2分钟响应 · 无限次追问
立即咨询
接入律师
获取解答
说说您遇到的问题...
立即咨询
王律师 1分钟前解答了婚姻家庭问题
张xx故意杀人案
0人浏览
舒**抢劫案
0人浏览
刘**盗窃案
0人浏览
吕**盗窃案
0人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