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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盼盼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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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侵权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3-1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王**,男,1959年12月12日生,汉族,湖北省崇阳县人,住崇阳县白霓镇。

因原告王*诉答辩人王**、被告宋**提供劳务者侵权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系宋**雇请的雇员,并非工程承包人。

2010年4月,宋**向答辩人承租模板建私房。宋**委托答辩人介绍人来给其做工,答辩人受其委托就找到王**、王**、王**等人,并介绍给宋**,包括答辩人在内一起安装模板,在施工过程中,宋**给我们做工的人每天中午都煮饭吃,并给每个人每天发一包烟,工人工资是委托答辩人向宋**代领后,平均分给每人。同年8月,宋**对我们打工的人结算部分木工工资,答辩人向宋**出具了收据:收到木工工资人民币7000余元。该凭证既证明答辩人非雇主,又证明了答辩人非工程的承包人。答辩人只是在中间起介绍作用,并没雇请谁人为已做工,而是与其他民工一样是受宋**的雇请为其做工。故,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 原告在做工时,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原告在安装第二层外角柱模板时,一边用强力扳模板,一边用力扭铁丝,用力过大导致自己落到一楼地面上受伤的原因。原告伤后,答辩人当即将原告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出于仁义道德帮助了原告人民币6000元。

三、 原告起诉的赔偿额过高,依法请人民法院核减。

原告主张的赔偿额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宋**向答辩人承租模板后,雇请答辩人做工的同时委托答辩人介绍原告等人给其做工,包午饭并向每人发烟一包,由答辩人代领工资后平均分给每人,宋**与答辩人系雇主与雇员关系。同样,宋**与王仁祥也系雇主与雇员关系。因此,答辩人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 致

崇阳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0一一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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