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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伟律师
上海-上海
从业15年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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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租房承租人变更
更新时间:2012-03-12

今天接受一项咨询,张某系公租房承租人,其子女共三人,其中老大及老三在上海均有房产,且家庭状况较好,但老二则一直与张某共同居住于其承租的十几平米的公租房中,所有子女的户口均在公房上。现张某自觉年事已高,担心百年后,公租房是否会引起子女间纠纷,能否照顾到无独立房产的老二,为此咨询律师,能否"遗嘱"继承给老二。

对此一典型问题,我认为:

对此,《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规定》第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通常,共同居住人指承租人死亡前与承租人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且在上海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确有困难的人。因此可见,在承租人死亡后的变更承租人的顺序是:

1、该房产上上海户口的共同居住人

2、本市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

若存在多人满足以上条件的情况下,需要所有满足条件人员协商确定承租人。

鉴于此,律师认为:张某死亡指定其子女--老二,作为承租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的其他子女,在上海均有房产,且未实际与张某共同居住,不满足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张某的二子女,与张某共同居住,且在房产税具有本市户口,因此,满足成为承租人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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